根据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(ACRA)2026年1月更新的《公司法案(Companies Act)》修订条款,新加坡公司的股东信息属于半公开信息,仅符合资质的主体可按规定流程申请查询,未授权的普通公众无法直接获取完整的股东登记资料。该规则同时兼顾反洗钱、反恐怖融资的合规要求与企业主的隐私保护需求,所有查询行为均需在ACRA的监管下完成,相关记录留存期限为7年。
根据ACRA2026年1月发布的《公共信息查询权限规范》,新加坡公司的公开信息仅包含公司名称、注册编号、注册地址、公司类型、注册日期、当前存续状态6类基础信息,股东姓名全称、持股比例、身份证件号码、住址等均属于受限披露信息,未获得合法授权的主体无法获取上述内容。
根据ACRA2026年2月发布的《BizFile+用户权限管理细则》,仅有四类主体可申请查询新加坡公司的受限股东信息:
第一类是公司自身的授权代表,包括现任董事、法定公司秘书、已获得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的工作人员,该类主体可查询公司完整的股东登记档案,包括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、入资时间等核心信息。
第二类是新加坡政府执法部门,包括新加坡警察署、国内税务局、商业事务局、贪污调查局等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,该类主体无需公司授权即可凭公务函件查询相关公司的股东信息。
第三类是已获得新加坡法院出具的正式调查令的相关方,包括民商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、代理律师,查询范围不得超出调查令明确列示的信息范畴。
第四类是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中明确列示的股东本人,该类主体仅可查询与自身持股相关的登记信息,无权获取其他股东的敏感资料。
未获得授权的普通公众、商业合作方、境外非执法机构、第三方商业调查机构均不具备查询资质,ACRA系统会直接驳回该类主体的查询申请。
所有合规查询均需通过ACRA官方BizFile+系统提交申请,具体流程如下:
| 申请主体类型 | 所需材料 | 备注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公司授权代表 | 公司注册证明(BizFile提取件)、董事签字的正式授权书、申请人身份证件 | 授权书需明确标注查询用途、查询范围及有效期,需加盖公司公章(如有) |
| 诉讼案件当事人/代理律师 | 新加坡法院出具的正式调查令、案件受理通知书、申请人身份证件/律师执业证 | 调查令需明确列示需查询的公司名称、信息范围及有效期限 |
| 公司登记股东本人 | 个人身份证件、目标公司注册编号 | 仅可查询与自身持股相关的登记信息,不可获取其他股东的敏感资料 |
| 新加坡执法部门公务人员 | 公务人员身份证件、单位出具的公务调查函件 | 查询范围需与公务调查内容直接相关 |
根据ACRA2026年3月发布的《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管理指南》,仅豁免私人公司(EPC)的部分核心股东姓名会在公司年度申报文件中做有限披露,普通私人有限公司、公众公司的非核心股东信息、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身份证件信息均不对外公开,不存在无限制的公开查询渠道。
所有第三方商业平台公示的新加坡公司股东信息均来自ACRA公开的有限数据,无法获取受限的持股比例、股东身份证件号码、住址等敏感信息。未经授权获取并披露新加坡公司股东信息的行为违反《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(PDPA)》,违规主体最高可处以100万新元的行政罚款,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ACRA会对所有查询申请的用途进行事后抽查,若发现申请方的实际使用用途与提交的申请用途不符,或存在泄露、转售查询结果的行为,ACRA有权永久取消该主体的查询权限,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| 属地 | 股东信息公开程度 | 查询主体限制 |
|---|---|---|
| 新加坡 | 半公开 | 仅授权主体、执法部门、诉讼相关方可查询完整股东信息 |
| 中国香港 | 半公开 | 2023年新规实施后,仅获得公司授权或法院调查令的主体可查询完整股东信息 |
| 开曼群岛 | 不公开 | 仅公司内部授权人员、执法部门凭正式调查令可查询股东信息 |
| 欧盟成员国 | 完全公开 | 普通公众可通过官方系统查询所有注册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完整信息 |
| 美国(普通州) | 半公开 | 仅部分州允许公众查询公司股东姓名,持股比例等信息需授权查询 |
根据ACRA2026年最新修订的《公司法案》第453条,未获得合法授权查询、披露、使用新加坡公司股东信息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,个人违规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或最高20万新元罚款,单位违规最高可处以50万新元罚款。若违规行为同时构成对股东个人隐私权的侵犯,被侵权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,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实际损失的3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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